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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运输

  中远集团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负责“2007年中欧投资贸易展览会”全程运输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展览名称:2007年中欧投资贸易展览会
时间:2007年12月11日--12月13日
承办单位:中资展览中心
运输准备及时间:

  1. 运输路线:展品在中国指定仓库集中,统一配装集装箱,海运至勒哈佛尔港,陆运至展馆、送至展台。
  2. 运输文件的准备及要求
  3. 参展商填写承运方提供的空白《“2007年中欧投资贸易展览会”展览品运输清单》(以下简称《展品清单》,见附件1)需盖公章并签字(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并于10月8日下午5点前传回我司;
  4. 《展品清单》须用中英文填写,标明CIF美圆价格、参展单位名称及对包装箱号、尺寸、重量、商品编号H.S.NO;
  5. 《展品清单》填写的内容包括展览品、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礼品等所有交付我司运输的物品;
  6. 所有参展商须按要求制作统一的唛头标记(具体要求见附件2);
  7. 商检证明:如海关监管条件下须办理商检证,参展商须在原产地办理商检证或商检换证凭单,请各参展商自行办理。
  8. 木质包装和木质托盘须在原产地办理木质熏蒸证明。
  9. 请所有参展商将商检证或商检凭条和木质熏蒸证明于2007年10月8日前寄至我司上海报关行。
  10. 木质包装箱需要熏蒸并加盖IPPC公章.
  11. 集货阶段:

10月8日――10月12日(上海港)
开船:
10月21日开船  船名:HANJIN VIENNA
到港:
11月21日到港

所有参展展品请于上述时间前运抵上述地点.请参展商将展品按时送货至以下堆场: (详见地图附件)
注意事项:

  1. 如因提货单未能及时寄送到各港口联系人处,导致展品在车站或机场滞留;参展商未按本指南要求的时间内将展品运抵集货地点(延期误船),所产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自负。
  2. 展品包装箱内的物品应与清单相符,个人物品严禁与展品混放在一起,如因放置个人物品或其他违禁品致使海关查扣影响展品出运及延误展会,后果自负。
  3. 清单上填制的货物价格要合理,否则法国海关会认为价格太低而按照海关的估计价格收取关税。

包装要求:

  1. 参展商所提供展品必须与预先提供的《展品清单》相符;展品运抵仓库时,由接货人员实地测量并记录,经交货人和仓库接货人签字为准。参展商、主办单位、运输公司各执一份,此凭证将作为参展商货运付款凭证。
  2. 参展商所提供的展品包装应适合展品反复拆、装及多次搬运的要求,箱内加固要符合运输要求,箱内须有防水、防潮内包装(目的地交货时如果发现外包装良好,内部货物损坏乙方不负责任)。
  3. 参展商应负责展品包装箱加封,并在包装箱两侧刷制清楚且不易脱落的唛头(唛头标注方式见附件2)。凡重量体积较大的展品须标明重心和起重标记,易碎、危险品均应按国际货物运输标志标明。
  4. 外包装外形尺寸必须以货物外形包装的最大长、宽、高为标准计算(例如:圆筒形货物的体积应该以圆筒的直径平方乘以高计算而得)。
  5. 包装箱材料必须无虫蛀、无腐蚀、无树皮;严禁使用旧纸箱。
  6. 展品如采用木质品包装(木箱、托盘),参展商须在产地办理木质包装熏蒸证明。作为报关单证之一。

货物的交接:

    1. 在展馆,承运方凭《展品清单》向参展商交货,双方核对展品件数、检查外包装状况,展品数量准确,包装完好,参展商在《展品清单》上签字确认。如果发现货损、货差,参展商应当面向承运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参展商签字验收合格后,承运方运输责任终止。

回运:
展商如有参展货品回运事宜,请在船舶开航前书面向我司确认,以便我司安排订舱、仓储等回运准备。

 

                           (中远集团)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2日
附件1:展品清单
附件2:展览嘜头
附件3:上海富联路仓库地图